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财保1032号
申请人:安华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庆海。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杨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蓓。
安华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华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15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安华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华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二百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三十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旻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