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清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安县宜票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351号
原告:固安县宜票建筑材料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经营者:赵海勋,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杨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海绵山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固安县宜票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绵山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固安县宜票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安县宜票建筑材料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县宜票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固安县宜票建筑材料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文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琴玲
书 记 员 郭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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