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清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图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434号
申请人:无锡图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薛典北路82号B4-120-2。
法定代表人:顾鸣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绵山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3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林方,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杨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蓓,执行董事。
无锡图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元公司)与海绵山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绵山水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图元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绵山水公司、***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申请人图元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图元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绵山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红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焦美杰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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