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191号
原告:文安县赢盛塑料造粒厂(以下简称赢盛造粒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
经营者:***,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张各庄镇安***管区***村中心大街0103号。
被告:***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3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灏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灏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业园路1号2栋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宝坤工业区5号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赢盛造粒厂与被告***水公司、***公司、中灏公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
原告赢盛造粒厂诉称,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背书转让形式,取得1张票据号码为21051399003472020121579496599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5日,出票人为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收票人为***水公司,承兑人为鼎兴公司。该汇票由***公司、中灏公司、***公司,文安县士博塑料制品厂、文安县星威有机硅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直至原告取得该汇票。原告取得该汇票后按期提示付款,但被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1.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案涉票据记载的金额30万元;2.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追加第三人(被告)申请,认为,1.本案汇票票面信息显示,出票人、承兑人为鼎兴公司,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鼎兴公司未依法承兑相关款项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依法追加鼎兴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本案案情复杂,有直接证据证明中灏公司参与民间非法贴现;原告亦有以“非法贴现为业”嫌疑,原告故意不将出票人、承兑人列为被告,是恶意规避案件管辖,有失诚实信用。2.鼎兴公司为华夏幸福基业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诉讼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3.根据司法实践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应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辖终41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2民初1581之一号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初65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被告中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认为鼎兴公司是本案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引发本案纠纷是由于鼎兴公司存在严重的票据违约不能及时承兑支付造成的,因而鼎兴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是鼎兴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鼎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上述四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鼎兴公司是本案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是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行管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本案的票据纠纷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兴公司为本案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根据***公司辩称意见,中灏公司嫌疑参与民间非法贴现,赢盛造粒厂有以“非法贴现为业”的嫌疑,本案案情复杂,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应将鼎兴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鼎兴公司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追加鼎兴公司为案件当事人后,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