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853号
原告:***,女,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鑫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54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青。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鑫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