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3791号
原告:山西汇德云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鑫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住山西省榆社县。
原告山西汇德云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鑫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汇德云保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吉 莉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