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杰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57号之二
解封保全申请人:江苏美杰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07948A。
法定代表人:李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芬,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荣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839H70。
法定代表人:花德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梅,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美杰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3857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5万元的财产。原告江苏美杰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5万元(账号:5xxx0,开户行:苏州银行太仓支行;账号:32×××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璜泾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