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29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07948A。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盈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AE0R91M。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5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610162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1333(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截至2023年3月24日,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作出司法罚款50000元及对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象山**电气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3年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让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25执29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