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288号
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路5999弄1-346号。
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