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白沙滩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深,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穆某某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白沙滩建筑工程公司与穆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鲁108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相关财产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不方便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