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742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10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39MHA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QYW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店仔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870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湖北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