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聚芯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109号
原告: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芯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于绍彤。
原告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聚芯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青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