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觉迦钢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087号
原告上海觉迦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国接。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觉迦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觉迦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848元,均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