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尚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满山红果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6093号
原告:上海尚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满山红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尚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满山红果品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尚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尚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尚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尚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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