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森磊诺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磊诺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7财保1号
申请人:***磊诺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洛阳村新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玲,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7号新太原公寓2号楼0209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劳务队长。
被申请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英才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彩青,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磊诺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在邯郸银行新兴国际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共计634352.91元。申请人***磊诺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磊诺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银行新兴国际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共计634352.91元。
案件申请费3692元,由申请人***磊诺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盖燕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