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沈阳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10796号

原告:**,女,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诉被告沈阳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