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法立保字第30号
申请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住贵州省湄潭县,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盛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高新保税库综合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蒋欧。
申请人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盛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二○一五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南盛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南盛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4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姚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