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028号
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青龙村委会青龙村民小组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系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环,系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高新保税库综合办公楼5008、5010室。
法定代表人:蒋欧。
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盛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820元,原告昆明创炜电器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涂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