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6民初72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山零距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南段东侧(城康四季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见。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山零距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做出(2018)京0116民初7206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保山零距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价值752 577.94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保山零距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以口头裁定的方式,准予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故应解除对保山零距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山零距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价值752 577.94元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