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县贝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922民初1892号
原告: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南段东侧(城康四季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县贝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和云居南诏轩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县贝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曹**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