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林记与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4291号 原告:林记,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南段东侧中石化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林记与被告云南零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林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