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79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唐庙街31号2号楼2**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64********。
原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南路312号2号楼1**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79********。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大道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7627X8。
负责人:***
被告:中罡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腾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路南首路东金工塑料综合楼5**三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842729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中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在法定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淑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