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4768号
原告: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川龙大道6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68号保徕国际第1栋第1**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满科技有限公司、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7160元。原告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兴业明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