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3540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班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