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复23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已注销)。
第三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北法院)(2022)鲁0203执异20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原名称上***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一案中,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一案,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注销,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对于被执行人的注销行为从未收到过任何通知和公告。在被执行人的清算报告中载明“截止2019年9月1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清算组成员保证此清算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清算组成员**、***在以上保证责任中签字。此外,被执行人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全部股***若公司注销后出现未清理完的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在股东决议上签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追加或变更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提交了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档案中的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以证明其主张。
第三人**辩称,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请求事项是追加还是变更不明确。二、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所**的“事实”并不存在,且前后矛盾。1.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先是**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注销,却又援引了清算报告的内容,前后矛盾。根据引用的内容看,**履行了清算义务,并非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所称的未经过清算。2.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援引清算报告关于责任承担的内容,故意混淆**承担责任的范围。**担责的范围是清算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而不是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义务。对于公司债务,**承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担责,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才承担责任,而不是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所称的只要出现债务就需要承担责任。3.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要求驳回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的变更、追加申请。
市北法院查明,2013年7月15日,市北法院作出(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分17次给付原告上***开关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19819.5元: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每月给付原告200000元,共3200000元(200000×16=3200000);2014年12月,被告再给付原告余款人民币319819.5元;二、被告如果按上述约定如期付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不能按上述约定如期付款,原告可申请执行货款总额人民币4019819.50元的未付款部分;三、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8959元,减半收取为19479.5元,原告负担9739元,被告负担9740.5元。”调解书生效后,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向市北法院申请执行,市北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3)北执字第1834号。经市北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市北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北执字第183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5日成立,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年9月2日注销。2009年6月18日,该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变更为**、***,其中**认缴出资103万元,占出资比例91.15%;***认缴出资10万元,占出资比例8.85%。2019年9月2日,被执行人出具清算报告,载明“一、清算基本情况:1.注销原因:经营不当。2.清算组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清算组组长**,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备案时间:2019年7月17日。3.公告情况:公告日期:2019年7月17日,公告报纸名称(空白)。二、清算企业债务清偿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1.2.略)3.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现对外无欠款。4.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0万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截止2019年9月1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清算组成员保证此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该报告由**、***签名。同日,被执行人的股东会决议载明:“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于2019年9月2日在办公室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公司注销事项形成如下决定:1.由于经营不当原因,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注销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3.全体股***若公司注销后出现未清理完的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决定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履行了相关程序,如有不符,由全体股东承担责任。”该股东会决议由**、***签字。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办理注销登记。
市北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中只是将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应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本案中,**、***系被执行人的股东,并非该条文规定的“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加、变更其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市北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鲁0203执异2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追加**、***为市北法院(2013)北执字第183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复议申请人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追加或变更**、***为(2013)北执字第018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在未通知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日办理注销登记,**、***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于当日出具清算报告并召开股东会。被执行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清算报告中载明:“截止2019年9月1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清算成员保证此清算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报告中签字。此外,被执行人股东会决议载明:“全部股***公司注销后出现未清理完的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明知公司已经被列为被执行人,尚未清偿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的债务,仍在公司注销登记时向工商登记机关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并承诺清算报告内容真实、完整,且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市北法院以**、***系被执行人的股东,而非第三人为由,裁定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人,系对上述规定的片面理解。与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尚需在承诺范围内对注销登记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更应当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且该条规定的重点在于“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未明确排除股东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包含除被执行人之外的任何人。根据复议申请人提供的多个类似判例显示,市北法院及青岛其他法院均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综上,(2022)鲁0203执异209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依法追加或变更**、***为(2013)北执字第018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辩称,1.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2.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要件。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明确****出具了清算报告并有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执行人的注销登记是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也进行了行政确认并办理了注销登记。3.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不符合上述第二十三条“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要件。首先,上述司法解释涉及“第三人”的表述共有13处,在理解上应作一体解释,上述司法解释也有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专门规定,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将股东与“第三人”作同一解释于法无据,且其在申请书中明确表述股东与第三人确实不同,其申请变更追加的主体错误,并不适用该条规定。其次,因为属于债务加入,该承诺一般为独立的“***”类,承诺内容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律后果是“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不管是清算报告还是股东会决议,均没有**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或者连带责任的承诺。股东会决议中的承诺内容是在公司注销后出现的未清理完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担责。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非是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认为的法律规定的“承诺”,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曲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公司法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规定冲突,于法无据。综上,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市北法院(2022)鲁0203执异209号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事实与市北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指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股东。本案中,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对外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尚未了结,公司股东**、***对该债务应是知情的,但公司清算报告中却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清算组成员保证此清算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该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属法律规定的未经依法清算。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还载明“全体股***若公司注销后出现未清理完的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在上述清算报告及股东会决议签字确认。对此,应认定**、***已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注销后未清理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青岛天灵希捷爱斯电气有限公司已注销,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市北法院(2022)鲁0203执异209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执异209号执行裁定;
二、追加**、***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18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审 判 员 焦 兴 凯
审 判 员 **2702458768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春 伟
书 记 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