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6276号之一 申请人: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3547648K。 法定代表人:陈秀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新城街385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MMMQW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22)鲁0781财保17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城支行90********71账户存款5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GC****号车辆、鲁GL****号车辆、鲁GP****号车辆、鲁GP****号车辆、鲁GP****号车辆、鲁GP****号车辆、鲁GP****号车辆、鲁GV****号车辆、鲁GV****号车辆、鲁GV****号车辆、鲁GV****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