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6276号
原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3547648K。
法定代表人:陈秀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亿***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新城街385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MMMQW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