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2053号
申请人: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3547648K。
被申请人: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新城街385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MMMQWX5。
申请人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