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财保3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昌乐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昌乐县。
被申请人:潍坊鑫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L××××号自卸货车一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L××××号自卸货车一辆。
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