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区工程设计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工程设计院与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02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工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苏120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工程设计院设计费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900元,由被告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财产申报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5日、12月24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向泰州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12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室、××室、××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2019年12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措施予以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室、××室、××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江苏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在破产审核阶段。申请人可向首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亦可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申报债权。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120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海平 审判员  蒋 晶 审判员  许 冰
书记员  潘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