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3175号
原告:泰兴市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人才科技广场17栋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泰兴市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泰兴市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泰兴市鸿宇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鸿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泰兴市鸿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