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212号
原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4号楼18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建成,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建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万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