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30号
申请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琳,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4号楼182室。
法定代表人:张莉。
申请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代垫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一年,保全其他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