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30号之一
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琳,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4号楼182室。
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根、周文凯,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代垫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周玉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