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尔庚(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17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8061426X9,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莉。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苏128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金及运费共计50800元及此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豫B×××××的小型车辆1辆,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至今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信息及财产情况。
3.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及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及财产情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信息及财产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邹江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助理陈亮
书记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