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与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异209号
异议人(案外人)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珠海路北环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向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会计。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平街。
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案外人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建运公司)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公司在该公司享有的应收款xxx万元,并冻结了该款项。异议人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通顺公司称,**公司承建高新建运公司的威海高新医疗器械产业园xxx、xxx楼工程,除质保金xxx元外的工程款已经依约支付完毕。2019年3月27日,**公司与通顺公司、郭士元、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华公司)、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质保金中的xxx元转让给通顺公司、xxx万元转让给郭士元、xxx元转让给映华公司、xxx元转让给都城公司,共计xxx元。2019年3月30日,**公司向高新建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综上,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侵犯了通顺公司合法权益,故请求中止对**公司在高新建运公司质保金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9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民初16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据此于2019年4月3日要求高新建运公司停止支付**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xxx万元。2019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偿还**借款xxx万元并支付利息。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执14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公司在高新建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xxx万元。2020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执14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公司在高新建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项xxx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通顺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通顺公司为证实其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公司与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威海高新医疗器械产业园xxx、xxx楼由高新建运公司开发建设,由**公司承包施工,该xxx、xx楼工程现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高新建运公司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从应付**公司的工程款中留取了xxx元工程质量保修金,该质保金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公司将其对高新建运公司所享有的上述工程质量保修金债权中的xxx元转让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抵顶**公司和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款项xxx元。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公司负责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高新建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责与高新建运公司交涉付款事宜,**公司应予协助。2、**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高新建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1份,载明**公司将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的xxx元工程款分别转让给了映华公司xxx元、都城公司xxx元、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xx元、郭士元xxx万元,以支付**公司欠付上述四家施工人同等数额的工程款。保修期内,**公司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该通知书底部收到回执栏中载明高新建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1份,并加盖了高新建运公司公章。3、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份,载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高新建运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1份,载明:1、**公司在高新建运公司的应收款,在高新建运公司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已支付或被有关法院划走,目前**公司在高新建运公司并无应收款。2、高新建运公司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的威海**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已变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目前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尚在履行期内,质保金的保证功能没有完成。3、**公司在工程施工中,高新建运公司为其垫付xxx余万元水、电费。双方在垫付前即约定先在质保金中扣除,垫付的水、电费在本院向高新建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已如约扣除。4、**公司在工程施工及施工完结后,高新建运公司多次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维修和赔偿事宜一直在进行中,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前,该笔保证金数额不确定。5、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专用资金,在高新建运公司与**公司的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人无权分割这笔款项。综上,高新建运公司认为,质保金只有在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扣除所有维修、赔偿费用有剩余的,才是**公司应收款,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质保期内的维修、赔偿费用,**公司还应另行补足有关维修费用,这种情况下就无应收款可言。至于**公司在工程质量保修其内要求高新建运公司将保证金转给他人的单方决定,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对该项专用资金高新建运公司不会向任何人转让或支付。高新建运公司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公司与高新建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载明**公司承包高新建运公司威海高新医疗器械产业园xxx、xxx宿舍楼工程。**公司负责其所施工程项目的保修。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份。
另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区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鲁1091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查明,2019年4月1日,高区法院立案执行邹琳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高区法院以(2019)鲁1091执2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公司缴存在高新建运公司质保金,因上述质保金保证期限尚未届满,高区法院暂无法对上述质保金进行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日,高区法院依法拨通了高新建运公司电话,询问**公司缴存质保金事宜,高新建运公司告知高区法院,涉案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在2020年9月份已界至,扣除水电等其他费用后,尚可退还xxx余万元,目前尚未予以退还。
2019年12月10日,高新建运公司总经理李剑波在接受高区法院询问时称,该公司已将威海高新医疗器械产业园xxx、xxx宿舍楼工程的工程款除5%的质保金外以全部付清,质保金尚未到期。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措施,只有对执行标的正式查封的法院才有权对执行标的予以强制处分。本案中,本院于2019年2019年4月3日要求高新建运公司停止支付**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xxx万元并于2020年3月19日裁定继续冻结该款项,对此,高新建运公司主张**公司在高新建运公司并无应收款,只有工程质量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不确定。对此,本院认为,质保金只是建筑工程领域的术语,其本质上也是应付工程款,但本院冻结时,高区法院已对该款项采取了冻结措施,本院为轮候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燕春
人民陪审员  苗建永
人民陪审员  李胜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