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2执保624号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珠海路北环山路西9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路。
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根据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鲁109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