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2执保509号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威海市珠海路北环山路西9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路。
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威海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路928号401-405、4013,珠海路928号105,珠海路928号201-203、2013,珠海路928号301-305、3013,珠海路928号101-103、1010-1013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二年;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芙蓉花园15号2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