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2执保509号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威海市珠海路北环山路西9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路。
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威海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路928号401-405、4013,珠海路928号105,珠海路928号201-203、2013,珠海路928号301-305、3013,珠海路928号101-103、1010-1013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二年;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芙蓉花园15号2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