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2财保42号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忠路。
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后,2017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