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4513号
原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钟灵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伯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应诉材料,邮件均被退回,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但原告无法提供,亦不同意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