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罗宾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8217号之一
原告:江苏罗宾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蕾。
被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朋。
原告江苏罗宾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罗宾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罗宾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罗宾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32元,合计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