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4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713,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钟灵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部分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城东支行账号(62×××71)及***、***微信余额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