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5号
申请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713,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钟灵路**。
法定代表人:朱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伯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6万元,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函,保险金额为26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