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4950号
申请执行人: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新世界花苑**。
被执行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鄂0606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4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9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1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履行完毕。***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大波
执行员  祝景瑞
执行员  陈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