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博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房博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99号
原告:山东房博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英,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房博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房博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房博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山东房博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