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力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与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闽0503民初606号
原告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力克公司)与被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威力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成、被告先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汉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先创公司承认威力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威力克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创公司向威力克公司购买通信产品,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但汇票到期后未能付款。因此,威力克公司请求先创公司支付货款94035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货款9403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903850元自2017年11月6日起计,36500元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04元,减半收取6602元,由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奕辉
书记员  郑若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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