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力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孔祥军与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422号
原告:孔祥军,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92466-7,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4C室。
法定代表人:李昊,经理。
原告孔祥军与被告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 静
审判员 王爱云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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