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力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威力克公司,陕西龙腾公司,陕西广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民初527号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浙江威力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龙腾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威力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龙腾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陕县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满 书 记 员 廖 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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