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力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3财保42号
申请人: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人民币95万元为限。申请人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分行的账户(账号:35×××3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秀支行的账户(账号:00×××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账户(账号:41×××8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凯伟支行的账户(账号:13×××28)内的银行存款95万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杭州威力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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