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5442号
原告:**,女,199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系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再光,男,I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青,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美尚盛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55-76号(1-26-1)
法定代表人:安志远。
第三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行政办公区宏远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杨再光、***、第三人沈阳美尚盛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4.14元,减半收取2272.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 贾金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